許蝶曦:短褲事件之後,校園就民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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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文章配圖-校長怕被手機錄影存證言論而躲在台下的升旗典禮-作者提供

台中女中在2015年十月初發起的短褲事件,在一時之間引起媒體大量關注、也因此在網路上出現不少討論關於「荒謬的規定仍存在在校園中」的文章。主流媒體大多用「女高中生升旗脫裙」這種聳動的、腥羶的報導標題換取新聞的點閱率,少數媒體在今年年初有持續關注短褲事件的後續,但關於事件背後關於學生權利、制服存廢、女體自主與短褲事件發起的始末,則鮮少有人著墨。

編輯提醒:此為校園與政治專欄,由在相關校園政治議題中研究、經歷的作者投稿討論與發表,藉由相關場域的組織、實作經驗作為分享。

短褲發起的原因,要追溯到上學期第一次升旗。升旗結束前,教官大舉清查當天沒有體育課卻穿著體育服的同學,說之後要予以登記違規(登記四次須愛校服務)。但之前只要班級統一,並沒有當日有體育課才能穿著體育服的問題,學校突然更改違規的標準讓學生疑惑,我和同學也為此去學務處詢問教官相關規定。

原本教官是說規定如此,我們就該照著規定走,學生和教官談了很久都沒有結果,最後我們問倘若我們班想申請當天穿著體育服,能不能申請,教官說和生輔組長討論看看,便請我們先回去上課。過了兩個禮拜,教官都沒有通知我們班關於體育服申請的事,我們便又造訪了學務處,教官說:「學校沒有申請的管道,但你們班有跟教官聊過、教官知道原委了,你們班可以穿,但不要聲張、不要跟別班講。」

這種「你可以噢但是不要跟別人講」的方式,真的是一個教育者應該教育學生的嗎?姑且不論教官的身分是軍人(因為這又是另一個問題了),在教育的場合,以這種不透明、不公正的方法讓少數學生有特別權利,著實令我和同學生氣,於是決定發起爭取沒有體育課當日能穿著體育服的活動。(是的,短褲事件的緣由和短褲一點關係也沒有,短褲只是順便)

我們用了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跑班,在講台說明發起這個活動的原因、發下為何我們應該爭取能體育服、穿短褲的傳單。在活動當日(10/2)前被學務處約談了兩次,第一次是說明學校有召集服儀委員會,有解決短褲事情的意願了,希望我和同學停辦這次活動。(但服委會基本上每學期本來就該組成,並不是因為要處理短褲的爭議才成立的)

第二次約談則是在活動的前一天,學務主任大抵知道勸阻無用,努力溫和地和我們『說道理』。「同學你們這樣會毀壞校譽,不要做出會撕裂學校和學生感情的事情。」「學校真的很有誠意要討論短褲,同學你們活動還繼續舉行就真的不近情理了。」「這個活動本來就不需要存在,同學你們這樣做,主任懷疑你們是不是只是想要一個展演的舞台。」「主任真的不懂,同學你們為什麼就是不願意相信學校呢?」我和同學不為所動,活動如期舉行。

活動當日早上,我至各班發放口號與開始暗示的紙條,請各班務必宣達給同學知道。全校朝會時,戲劇社在司令台上的演出到一個段落,我們便吹響哨子,學生們脫下褲子或裙子,大聲喊出口號「今天沒有體育課,但我要穿體育服」和「男女平權,短褲無罪」。另一個發起人拿起大聲公,跑至司令台前帶領學生喊口號,並希望校方開啟談判。但學校的回應是校長提醒教官進行抽獎頒獎活動,用麥克風壓制學生的音量。學生鍥而不捨地繼續喊著口號,學校不願與我們開啟談判又無法控制場面,草草的結束了朝會集合、結束了這場荒謬的鬧劇。

在10月2號的活動之後,學校不為所動,看似希望冷處理這件事。但我們有請學生盡量拍照錄影存證,po上網之後輾轉被轉到ptt,被記者抄下發了某報的即時新聞。(儘管新聞內容謬誤甚多)而報社與報社之間的競爭讓此事在媒體版面(網路)曝光率飆至最高,學校也開始一直接到校外記者想要採訪學校意見的電話,讓他們不得不正視這個事件所帶來的影響。

儘管在上學期(105/01)期末校務會議時,學校通過了短褲可以搭配體育服進出校門,但卻完全忽視了此活動的第一項訴求<在沒有體育課當日也可自由選擇穿著體育服或制服>,甚至在本學期開始大舉清查登記當日沒體育課卻穿體育服的學生。我們不禁想,學校究竟是聽見學生的聲音才通過了短褲,抑或是因為媒體壓力而不得不如此呢?

大學法中第十五條之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校務會議)人數十分之一。」明確指出在大學的校務會議中,學生代表應有一定比例。但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中,第四條「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具備正當性,遵循公正、公開之民主參與程序,徵詢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之意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前項學生代表應經由選舉產生。」卻是模糊不清。高中職校園經學生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只有學生會(或班聯會、自治會等)的會長、副會長(主席、副主席),兩名學生代表。

在和大學法相對的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並無限制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的比例,甚至沒有言明學生代表是否在校務會議上具有投票權,只有被「徵詢意見」的權利,這也是高中校園民主的一大困境:『學生在校務會議上沒有足以影響投票結果的權利』。

儘管發問卷調查學生意見、多次和班級代表開會討論,班聯會仍無法直接將某項提案直接呈至校務會議。在服儀相關內容的校規交至校務會議投票前,要先通過服儀委員會(簡稱服儀會)投票,服儀會代表能在服儀會上直接投票否決學生提案,無問學生提案具有多強大的民意基礎。(像2006年本校中女中支持短褲進校園已達70%,卻仍無法上呈至校務會議投票)

高中生(甚至國中生)的學生權利長期以來一直被「特別權力關係」所束縛,不能像大學生一樣適用大法官釋字第684「大學(不論公立或私立)對學生所為的處分或措施,若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不屬於退學之處分,學生也可以依憲法第16條提起爭訟救濟。」高中以下的學生因是受國民義務教育,因此適用憲法第21條所保障的「受教權」(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中『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更是讓這條看似保障學生申訴管道的法條形同虛設。

任何人皆該是憲法下基本權的主體,不能僅因人民身分上的差異而有所折扣。高中生爭取權利的體制內途徑著實艱辛困頓,體制外爭取權利的方式卻又籌碼太少而傷害太大。最能直接改善高中生爭取權利(RIGHT)困境的方式便是修法讓高中生有權力(POWER)真正落實校園自治校園民主

在短褲事件發起之後常聽見多方質疑為何要用如此「激進、抗爭、不和平」的方式來表達訴求,但若體制內有管道能讓學生訴求被重視,在一定的民意基礎下就通過,自然我們也不會選擇用體制外的方式表達訴求。在修法讓高中生在落實校園自治中有依據、並有能影響學校決策的權力之前,我們勢必都只能走體制外坎坷的路了。

許蝶曦

作者: 許蝶曦

即將卸任的中女中鱷報主編,準大學生卻已經在過研究生的生活,女同性戀,穩定伴侶,夢想是活在沒有事情需要抗爭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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